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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吳福森

  • 當事人
    許高邦即德南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許高邦即德南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 ├──┼─────────┼─────────┼───────┼─────────┼────┼──┤ │001 │工正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103年11月20日 │26,200元 │8006956 │ │ │ │負責人:莊信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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