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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永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永恆光科技股份有限│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4 年3 月10日│39,370元          │LD673052│    │
│1 │公司              │                │              │                  │5              │    │
│  │法定代理人:曾景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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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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