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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德
訴訟代理人
洪柏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
國104 年3 月17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91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翔利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 月10日│800,000元 │6790232 │    │
│李東益    │西螺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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