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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公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芬
即原告
王 芳
即原告
吳玟玲
即原告
吳和恭
即原告
吳珠蓮
即原告
丁建安
即原告
戴丁室兮
即原告
蕭卉蓁
即原告
蕭建安
即原告
蕭妤芳
即原告
黃振明
即原告
黃鐘緯
即原告
黃暉凱
即原告
黃鏸瑩
即原告
黃源河
即原告
黃瑞燕
即原告
黃瑞芳
即原告
丁慶富
即原告
林素真
即原告
林明嘉
即原告
林明緯
即原告
吳素芬
即原告
吳惟勤
即原告
吳家豐
即原告
吳東融
即原告
林莊秋蘭
即原告
林寳菜
即原告
林忠誠
即原告
吳阿蒼
上列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曾彥傑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李艾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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