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 債權人
-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聰
- 債務人
- 威宏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8,943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3年4月10日│1,594,500元 │GD5558129│104年1月29日││1 │││││├─┼───────────┼───────────┼───────────┼───────────┤│00│103年4月15日│528,000元 │GD5558152│104年1月29日││2 │││││├─┼───────────┼───────────┼───────────┼───────────┤│00│103年4月20日│1,287,099元 │GD5558185│104年1月29日││3 │││││├─┼───────────┼───────────┼───────────┼───────────┤│00│103年4月30日│830,194元 │GD5558157│104年1月29日││4 │││││├─┼───────────┼───────────┼───────────┼───────────┤│00│103年5月15日│729,048元 │GD5558153│104年1月29日││5 │││││├─┼───────────┼───────────┼───────────┼───────────┤│00│103年5月20日│1,305,600元 │GD5558184│104年1月29日││6 │││││├─┼───────────┼───────────┼───────────┼───────────┤│00│103年5月31日│2,308,907元 │FB1840218│104年1月29日││7 │││││├─┼───────────┼───────────┼───────────┼───────────┤│00│103年6月20日│898,748元 │FB1840217│104年1月29日││8 │││││├─┼───────────┼───────────┼───────────┼───────────┤│00│103年11月30日 │1,480,713元 │EA8011269│104年1月29日││9 │││││├─┼───────────┼───────────┼───────────┼───────────┤│01│104年1月5日 │1,407,021元 │EA8023902│104年1月29日││0 │││││├─┼───────────┼───────────┼───────────┼───────────┤│01│104年1月31日│216,840元 │EA8023988│104年2月3日 ││1 │││││├─┼───────────┼───────────┼───────────┼───────────┤│01│104年2月5日 │212,273元 │EA8023989│104年2月6日 ││2 │││││├─┼───────────┼───────────┼───────────┼───────────┤│01│104年2月15日│200,000元 │YV1057172│104年2月17日││3 │││││└─┴───────────┴───────────┴───────────┴───────────┘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