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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秋蜜
債務人
許戎尉

      蔡秋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明豐營造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60000│份有限公司│2月28日起  │      │九五     │
│  │0元  │、許戎尉、│      │      │       │
│  │   │蔡秋娥、蔡│      │      │       │
│  │   │秋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明豐營造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0000│份有限公司│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許戎尉、│      │      │百分之十,逾期│
│  │   │蔡秋娥、蔡│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秋蜜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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