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佳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建村戶籍地址為莿桐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