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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聲請人
債權人
鄭崇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楊博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楊博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104 年6 月25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分別於通知送達10日、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興運公司)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債務人和興運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三)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和興運公司(法定代理人:邱宏紳)及楊博智共2 人亦或和興運公司、邱宏紳及楊博智3 人?並檢具楊博智係有權代表和興運公司之相關文件到院。(四)請提出債務人楊博智之最新戶籍謄本。(五)請釋明附卷簽收單之簽收人即債務人楊博智之相關文件供本院為判斷。該通知已分別於104 年6 月8 日、104 年6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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