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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債務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03,18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序號│承租期間    │逾期違約金              │
├──┼────────┼───────────────────┤
│ 1 │民國103 年5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2 │民國103 年6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3 │民國103 年7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8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4 │民國103 年8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9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5 │民國103 年9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6 │民國103 年10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11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7 │民國103 年11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8 │民國103 年12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9 │民國104 年1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10 │民國104 年2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3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11 │民國104 年3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4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12 │民國104 年4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5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13 │民國104 年5 月 │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 年6 月1 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
│  │        │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附表二:
┌──┬────────┬───────────────────┐
│序號│承租期間    │逾期違約金              │
├──┼────────┼───────────────────┤
│ 1 │民國103 年1 月起│新臺幣773,106 元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
│  │至民國103 年6 月│至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
│  │止       │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 2 │民國103 年7 月起│新臺幣773,106 元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
│  │至民國103 年12月│至清償日止,每逾1 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
│  │止       │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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