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
- 債權人
- 陳坤生
- 債務人
- 鴻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杉桂
一、債務人①王杉桂、②鴻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50,000 元、②200,000 元,及自附表①
一、②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一:104 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4年8月29日│150,000元 │HA5977842│104年8月31日││1 │││││├─┼───────────┼───────────┼───────────┼───────────┤│00│104年9月25日│50,000元│HA5981565│104年9月25日││2 │││││├─┼───────────┼───────────┼───────────┼───────────┤│00│104年10月26日 │150,000元 │HA5981569│104年10月26日 ││3 │││││└─┴───────────┴───────────┴───────────┴───────────┘┌─────────────────────────────────────────────────┐│附表二:104 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4年9月1日 │100,000元 │YV1054202│104年9月1日 ││1 │││││├─┼───────────┼───────────┼───────────┼───────────┤│00│104年9月10日│100,000元 │YV1054214│104年9月22日││2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