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8號聲 請 人 洪宗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