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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告
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愉
法定代理人
黃炳樹
法定代理人
黃銘諺即黃炳瑺
被告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諺即黃炳瑺
法定代理人
許隴祺
法定代理人
黃炳樹
法定代理人
黃惠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2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 年7 月8 日下午5 時分宣示判決,然嗣後因尼伯特颱風來襲,105 年7 月8 日經雲林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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