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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何志通

  • 原告
    許嘉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許嘉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7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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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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