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瑞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8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