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陳四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7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