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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告
吳長霖
被告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有積欠原告工程施工款共1,278,000元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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