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吳長霖
- 被告
-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有積欠原告工程施工款共1,278,000元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