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李冠輝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逕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巧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