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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蔣得忠

  • 當事人
    李冠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李冠輝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逕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巧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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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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