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 原告
- 亞士達光電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春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7,0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