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上佳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933 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