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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王學堯

  • 原告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被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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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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