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利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松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予蓁 顏素貞 黃玠稜 游頌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25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2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