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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告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侵占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聲請和解,有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兩造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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