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張捷安律師
- 被告
- 解潘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侵占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聲請和解,有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兩造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