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侵占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聲請和解,有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兩造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