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35,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