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明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鑫 代 理 人 胡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明弦有限公司 負責│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104年4月6日 │495,000元 │CW410072│ │ │1 │人:張源鑫 │ │ │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