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號聲 請 人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張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 │00│宏陽工程行 吳明堂│瑞鋒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月27日 │(未載) │2,966,000元 │CH97885│ │ │1 │ │ │ │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