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星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即海鑫遊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湘
- 代理人
- 林璟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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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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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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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海鑫遊覽客運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3年8月15日 │200,000元 │HWA60020│ │
│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行 │ │ │02 │ │
│ │:林榕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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