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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何宗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前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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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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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2300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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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2301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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