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文雅即藝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紫瑄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藝莛室內裝修設計工│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03年8月30日 │25,400元 │IN432410│ │ │1 │程行 負責人:李文│ │ │ │1 │ │ │ │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