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代 理 人 朱怡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4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合作金庫雲林分行 │103年11月16日 │1,142,665元 │LX028608│ │ │ │司 法定代理人:黃│ │ │ │9 │ │ │ │詠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