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莊永哲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103 年11月15日│36,720元 │cw408826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