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莊永哲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103 年11月15日│36,720元          │cw4088261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