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德 訴訟代理人 洪柏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91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翔利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 月10日│800,000元 │6790232 │ │ │李東益 │西螺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