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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劉哲安即立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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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9,975元           │LD680853│    │
│1 │負責人:黃淑芬    │                  │                      │                  │4              │    │
├─┼─────────┼─────────┼───────────┼─────────┼────────┼──┤
│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106,260元         │LD680853│    │
│2 │負責人:黃淑芬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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