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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號債 權 人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佩雯 債 務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01,760 元,就其中1,072,183 元部分與債務人廖星景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自民國105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債權人本件主張連帶關係,僅提出共同簽發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之本票乙紙,其餘則付之闕如,債權人就超過金額1,072,183 元部分請求債務人廖星景負連帶給付責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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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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