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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大振豐洋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霜
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家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家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1日具狀陳稱無法查得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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