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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祥祥 王國財 張芳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國財、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8019 │祥祥、張芳│8月01日起  │2月06日止  │八三     │ │  │元  │香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7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國財、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019 │祥祥、張芳│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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