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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柳進興
相對人
謝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寶信工程行即張卉妤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 年3 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寶信工程行即張卉妤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2 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 元,詎第三人寶信工程行即張卉妤自105 年1 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16,24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工商業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 年6 月6 日雲院通非平決105 年度司拍字第7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寶信工程行即張卉妤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寶信工程行即張卉妤,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元長鄉  │客子厝│      │1068-1          │建│29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
│0│119│雲林縣元長鄉客│雲林縣元長鄉客│2層住家用加強 │一層112.56│230.│陽台│8.71        │全部        │              │
│0│      │子厝段1068-1地│厝路27之6號   │磚造          │二層106.76│50  │    │            │            │              │
│1│      │號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              │              │11.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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