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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冷明珍王萬金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被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2,05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合計為1,512,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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