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正鎗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 被告
-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