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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蔡碧蓉

  • 當事人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喬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0,9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2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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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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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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