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君婷律師
- 被告
-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青潭
- 被告
- 孫于婷
陳裕雄
尤朝平
賴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