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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號

返還押標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告
啟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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