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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趙崇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趙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5,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0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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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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