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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丸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廣福毛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元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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