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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蘇靖華即鉅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05年1月13日 │54,520元 │EI0009451│ ││1 │司負責人陳立民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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