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蘇靖華即鉅勝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郭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05年1月13日 │54,520元 │EI0009451│ ││1 │司負責人陳立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