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進源 葉瑞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加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