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解潘忠
- 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相對人
-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智
- 代理人
-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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