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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王靜慧
  •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 當事人
    解潘忠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解潘忠 代 理 人 王健安律師 相 對 人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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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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