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解潘忠 代 理 人 王健安律師 相 對 人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