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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解潘忠
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相對人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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