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蕭傳坤
- 債務人
- 晉瀧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通
- 債務人
- 郭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16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起至清償日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 │ │ │ 利率 │ ├──┼─────┼──────┼──────┼─────────┼─────────┤ │ 01 │900,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15日起│ │ │ │9 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2 │270,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7% 計算│自104 年10月27日起│ │ │ │9 月26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2.97%)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2.97%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3 │2,100,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15日起│ │ │元 │9 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4 │1,530,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7% 計算│自104 年10月27日起│ │ │元 │9 月26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2.97%)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2.97%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5 │651,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5日起│ │ │ │9 月24 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6 │657,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 日起│ │ │ │9 月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7 │1,519,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5日起│ │ │元 │9 月2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8 │1,533,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 日起│ │ │元 │9 月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