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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蕭傳坤
債務人
晉瀧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郭錫通
債務人
郭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16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起至清償日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      │      │         │ 利率      │
├──┼─────┼──────┼──────┼─────────┼─────────┤
│ 01 │900,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15日起│
│  │     │9 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2 │270,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7% 計算│自104 年10月27日起│
│  │     │9 月26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2.97%)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2.97%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3 │2,100,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15日起│
│  │元    │9 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4 │1,530,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7% 計算│自104 年10月27日起│
│  │元    │9 月26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2.97%)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2.97%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5 │651,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5日起│
│  │     │9 月24 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6 │657,000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 日起│
│  │     │9 月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7 │1,519,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5日起│
│  │元    │9 月2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08 │1,533,000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6% 計算│自104 年10月2 日起│
│  │元    │9 月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         │3.16%)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
│  │     │      │      │         │率(3.16% )百分之│
│  │     │      │      │         │二十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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