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債 權 人 張峻峰 債 務 人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債 務 人 詹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5年10月20日 │1,800,000元 │MD6245991 │105年11月8日 │ │1 │ │ │ │ │ ├─┼───────────┼───────────┼───────────┼───────────┤ │00│105年11月2日 │1,600,000元 │MD6241979 │105年11月8日 │ │2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