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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巴青助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 被告
    瑞豐企業社法人巴志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2,488 元,及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瑞豐企業社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巴青助 債 務 人 巴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2,488 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4%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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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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