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劉育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陳述之內容及所提出之書證,乃係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泰呈國際有限公司之貨款爭議,而非債權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106 年1 月5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足資證明雙方間成立交易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之公司等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惟債權人僅於106 年1 月18日補正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仍未釋明本件聲請人即為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