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劉育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陳述之內容及所提出之書證,乃係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泰呈國際有限公司之貨款爭議,而非債權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106 年1 月5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足資證明雙方間成立交易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之公司等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惟債權人僅於106 年1 月18日補正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仍未釋明本件聲請人即為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